財政部網站日前發布《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如下:
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新疆工作座談會關于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在新疆開采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
三、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四、本規定所稱銷售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五、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自用于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責任編輯:孫金誠]